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30535号“归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3: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34号
申请人:归壹茶业(武夷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医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0535号“归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32907号“归壹堂 GUIY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5314号“归一 GU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16453号“归一牛阿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16474号“归一喜嘟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16495号“归一牛小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16215号“归一牛阿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47401号“归一 GU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91037号“归一 GU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398342号“归一牛大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347417号“归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187140号“归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3751005号“归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107696号“归一 GUI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8519307号“归一鲜奶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092940号“归一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归壹 商标 归壹茶业(武夷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