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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5515号“常寿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3: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66号
申请人:深圳市善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5515号“常寿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商标,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并未涉及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很多含有相关文字的类似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常寿肽”中“肽”为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常寿肽 商标 深圳市善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