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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5080号“馨贝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652号
申请人:河北聚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5080号“馨贝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85417号“馨恩贝”商标、34169312号“馨贝善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目前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片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馨贝恩”与引证商标二“馨贝善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馨贝恩及图 商标 河北聚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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