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06535号“META X SO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6: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08号
申请人:上海幂集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06535号“META X SO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916618号“META 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具有商标识别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21日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META ”、字母“X”、“SOFT”组合构成,该标识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META X SO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