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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3727号“诚心顺CHENG XIN SH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7:30关于第66753727号“诚心顺CHENG XIN SH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67号
申请人:郑信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3727号“诚心顺CHENG XIN S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寓意美好,并无任何夸大、伪造、负面、消极成分,并非有伤宗教感情,不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7329号商标、第19311201号商标、第51242964号商标、第45077639号商标、第360893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含义、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用作商标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诚心顺CHENG XIN SHUN及图 商标 郑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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