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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05605号“华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47: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380号
申请人:华狮医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华恒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5605号“华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513号“华狮 HUA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78543号“华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紫外线杀菌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熏蒸设备;医用诊断设备;医用身体康复仪;艾灸器;理疗设备;医用带(电);电子针灸仪;医疗用超声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熏蒸设备;医用诊断设备;医用身体康复仪;艾灸器;理疗设备;医用带(电);电子针灸仪;医疗用超声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紫外线杀菌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华狮 商标 华狮医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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