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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39744号“SIXGLD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2: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66号
申请人:赛克斯歌顿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39744号“SIXGLD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73951号“SIXGLD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SIXGLDN”系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手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另,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否具有攀附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故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