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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3814号“一亩春风YI MU CHUN 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2:56FENG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84号
申请人:青阳一亩春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3814号“一亩春风YI MU CHUN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765029号“一亩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538353号“一碗春风 A Bowl Of Spring Bree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071083号“一面春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于2023年7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一亩春风”与引证商标一“一亩春”、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一碗春风”、引证商标三“一面春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类“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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