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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72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58:49
兽王SHOUWANG及图、第14118875号“勇禾 YONGHE及图”商标、第53265960号“HUSOO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市场营销、广告、寻找赞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兽王SHOUWA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