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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6705号“金榜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48号
申请人:王富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6705号“金榜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7265号“白云金榜baiyunjin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属于暗示性词汇,消费者基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不会将商标和商品的内容特点联系起来,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本案申请商标在2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榜生活”构成,使用在指定的纸杯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锅、漏勺、一次性筷子、切菜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金榜生活”与引证商标“白云金榜baiyunjinbang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杯、调味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