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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8287号“精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5: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54号
申请人:武汉市明视视光眼镜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8287号“精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7171号“精创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21年1月22日注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精创作品”用于家具货物进出口,申请商标“精创”用于眼镜配镜销售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引证商标领域不同,所售商品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企查查截图、简易注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已于2021年3月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故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精创 商标 武汉市明视视光眼镜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