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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1982号“福弘科工 FU HONG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5:31TECHNOLOGY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48号
申请人:福佰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1982号“福弘科工 FU HONG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3211号“弘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福弘”与引证商标“弘福”文字构成相近,仅排序不同,且汉字有从右至左认读的习惯,引证商标亦可被识别或呼叫为“福弘”,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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