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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4661号“福家功夫面 FUJIAGONGFUM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08:03FUJIAGONGFUM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95号
申请人:刘美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4661号“福家功夫面 FUJIAGONGFU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227615号商标、第8516365号商标、第21252256号商标、第14860532号商标、第66555970号商标、第66837067号商标、第50430181号商标、第66045834号商标、第65124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五、六、八、九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烹饪设备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的文字“家福”、“福家小厨”、“小福家”或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福家”,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福家功夫面”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厨房操作台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福家功夫面 FUJIAGONGFUMIAN及图 商标 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