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762550号“Picass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1: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693号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2550号“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8451号“PICASSO”商标、第10908490号“PICASSO”商标、第1431457号“畢卡索PICASSO”商标、第24350018号“毕卡索PICASSO”商标、第41221294号“PICASSO”商标、第59086524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17662576号“毕卡索PICASSO”商标、第10908445号“毕加索”商标、第10908483号“毕加索”商标、第41221304号“毕加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在先注册基础,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基础商标已经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申请商标属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基础商标注册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注册申请及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初步审定在“隐形眼镜清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Picasso及图 商标 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