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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40750号“艾田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98号
申请人:广州泰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拔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40750号“艾田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84791号“艾甜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汉字构成、汉字字形、商标整体外观、商标含义上差别巨大,消费者不会产生任何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服务内容上差别巨大,不构成类似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艾田甜 商标 广州泰涞资本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