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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202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3:23关于第665202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39号
申请人:宝时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20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60787号“EXIT”商标、第8035532号“EXIT”商标、第29956223号“X-IT”商标、第20241165号“闪见 EXIT”商标、第13692790号“新爱特 X-IT”商标、第1622587号“XIT”商标、第10794530号“X-IT”商标、第12926842号“XIT”商标、第5731861号“XIT GROUNDING”商标、第65774379号“XNT”商标、第14411637号“星诺通 XNT”商标、第9209392号“湘泰 X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四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在“移动电话用耳机;便携式电池充电器;无线电通讯用音像录制器;无线电通讯用音像传送器;无线电通讯用音像复制器;数字电子显示器;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四被撤销在“头戴式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八被撤销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组;原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供电的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五至七、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扬声器音箱等其余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池充电器;原电池组;原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供电的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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