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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91912号“信联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093号
申请人:广东信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1912号“信联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0558号“信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44238号“信联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建筑物租赁或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建筑物租赁或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建筑物租赁或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信联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