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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50606号“天朝工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9: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33号
申请人:北京天珠传奇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悦达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50606号“天朝工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1828号“天盟工匠 TIAN MENG CRAFTS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朝工匠”使用在指定的设计和开发互联网网页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天朝工匠 商标 北京天珠传奇文化艺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