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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09336号“余氏水果王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19: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58号
申请人:安徽省鑫余氏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09336号“余氏水果王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016号“余氏伟业”商标、第15999505号“余氏 面倌及图”商标、第30066821号“余氏 楚道情 CHU DAO QING”商标、第62827704号“余氏煨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均含文字“余氏”,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余氏水果王国 商标 安徽省鑫余氏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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