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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656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1:50
中友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的印象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中友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