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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7138号“奥希耶古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390号
国内接收人:雷小晗
国内接收人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号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7138号“奥希耶古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奥希耶庄园,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34808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源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奥希耶古堡 商标 奥希耶庄园(原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