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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5242号“断玉重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2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023号
申请人:镇平县断玉重圆珠宝玉石修复中心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5242号“断玉重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推广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断玉重圆”构成,用于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修复、首饰维修、珠宝首饰修理服务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已有相同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其上述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并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有关延续性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断玉重圆”含义与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修复、首饰维修、珠宝首饰修理外其余服务无关,用于上述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服务,可以作为商标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修复、首饰维修、珠宝首饰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断玉重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