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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3872号“DA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2: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42号
申请人:得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领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3872号“DA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3803号“DAY PROFIT”商标、第13438909号“21DAY及图”商标、第51496031号“DAY9”商标、第64945673号“DAY1”商标、第61801831号“DAY1”商标、第16602755号图形商标、第6532682号“天TIANJIN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NNSULTING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并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七主体资格已经灭失,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正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七于2023年3月20日专用权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转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子转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的所处地域不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同,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DAY'S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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