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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6927号“禹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3: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78号
申请人:山西禹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6927号“禹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粉丝(条);食用淀粉;土豆粉”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35450号图形商标、第11827549号“LETIANGOU及图”商标、第21919071号图形商标、第107042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1827298号“LETIAN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粉丝(条);食用淀粉;土豆粉”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禹帆及图 商标 山西禹帆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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