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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4186号“爱一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44号
申请人:内蒙古爱川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4186号“爱一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31609号“一点爱”商标、第65067421号“一点爱及图”商标、第17443866号“一点爱”商标、第13041684号“爱点AI DIAN TARTARY BUCKWHEA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园艺;植物养护;园林景观设计;提供园艺信息;农作物保护产品的喷洒服务(为农业目的);树木种植;修复森林;农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提供物理康复设备;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医疗服务;医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物理康复设备”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物理康复设备”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提供物理康复设备;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医疗服务;医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爱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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