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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4303号“行走行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39号
申请人:长沙行走行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4303号“行走行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20700号“行走火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之嫌,加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企业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人义务承受主体,不应再给予引证商标过多的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行星”百度百科词条、“毅力”号行走火星事件新闻报道、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信息、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流程截图、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并不意味着引证商标当然无效。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行走行星”与引证商标“行走火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行走行星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