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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0556号“福慧百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5: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44号
申请人:方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0556号“福慧百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99654号“福慧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66938号“福荟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29754号“福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83881号“福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05402号“福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991756号“福慧FU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268936号“福慧 何氏福文化 HESHIFU CUL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818331号“福慧卓越女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复印服务”服务外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印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福慧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