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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5758号“HO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15号
申请人:长沙幻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5758号“HO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09566号、第659390号、第19113784号、第53259484号、第10908042号、第60128942号、第48326630号、第67456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八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智能手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现处于等待是否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频接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引证商标五、八的注册与否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HOTONE 商标 长沙幻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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