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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95604号“万物丹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6: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16号
申请人:万源市太一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95604号“万物丹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48717号“万象丹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万物丹青”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万物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