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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9019号“泉城舜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6: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66号
申请人:刘良武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6829019号“泉城舜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4300777号“舜和商务酒店 SHUNHE BUSINESS HOTEL及图”商标、第1257892号“舜和及图”商标、第4237593号“舜和178 C.SOHOH YIQIBA HOTEL”商标、第4768478号“舜和商务酒店 SHUNHE BUSINESS HOTEL”商标、第23160075号“舜和 SHUN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舜和”,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