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457601号“与你彤在YUNITONGZ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7:07关于第68457601号“与你彤在YUNITONGZ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09号
申请人:广州展域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州展域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57601号“与你彤在YUNITONGZ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87151号商标、第125460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预制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预制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30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444938号“TONG LIAO GUI S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