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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5036号“爆鱼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8: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96号
申请人:贾银钢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5036号“爆鱼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的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