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303197号“华夏有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8: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66号
申请人:华夏有礼(北京)数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03197号“华夏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242858号“华夏游礼”商标、第52775320号“华夏有鲤”商标、第17102998号“华夏诸礼”商标、第28231887号“华夏好礼”商标、第50067506号“华夏有为”商标、第64910956号“华夏有道”商标、第60782176号“华夏有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因引证商标六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华夏有礼 商标 华夏有礼(北京)数据管理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