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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4457号“CO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3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56号
申请人: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同创辉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4457号“CO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30557447号“康晟伟业COSON”商标、第9022902号“COSION”商标、第10439187号“可信 COSION”商标、第10422709号“COPSON”商标、第25559254号“COMSON可信电力”商标、第25547018号“COMSON”商标、第51807108号“COSTON”商标、第63039252号“COBSON”商标、第61086456号“COSONE”商标、第G637986号“COL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十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理由及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虽处于宽展期,但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CO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