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026940号“汉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43: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80号
申请人:山西汉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6940号“汉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2204号图形商标、第3730779号“汉神”商标、第13734494号“汉神”商标、第13734495号“汉神购物广场”商标、第44246468号“汉神堂”商标、第50505545号“汉神尚品”商标、第15778335号“HAN SHEN”商标、第60837471号“金领航科技 JINLINGHA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汉神及图 商标 山西汉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197077号“天合人康TIAN HE REN 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