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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4375号“雷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4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69号
申请人:雷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4375号“雷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为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及扩展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关系,在实际使用中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在先已有众多“雷神”商标在包括第42类在内的多个类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第42类第9584790号“雷神”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及微博宣传资料、天猫旗舰店及产品资料、其他类别注册“雷神”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雷神”构成,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