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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0277号“巨量本地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47: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98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0277号“巨量本地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0190号“巨量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87179号“巨量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品牌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案件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诉讼程序中。
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不同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志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巨量本地推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