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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4950号“新建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47: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39号
申请人:昆明建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type=6&state=&class_id=&page=1" >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854950号“新建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5526号商标、第292302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0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0992号商标、第1601353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新建园 商标 昆明建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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