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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50802号“BLOSSOM H COMPA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52:39关于第62550802号“BLOSSOM H COMPA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71号
申请人:开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0802号“BLOSSOM H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申请人的名义、指定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多件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理应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BLOSSOM H COMPANY及图 商标 开花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