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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1370号“格丽美GARIM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56: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37号
申请人:北京格丽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1370号“格丽美GARIM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70367号“格美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主营业务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格丽美”与引证商标文字“格美丽”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阴道冲洗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冰袋;医用冷敷贴;医用手套;弹性绷带;口罩;医用垫;医用防护面罩;卫生口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为判断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冰袋;医用冷敷贴;医用手套;弹性绷带;口罩;医用垫;医用防护面罩;卫生口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格丽美GARI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