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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16149号“真美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56: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57号
申请人:真美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16149号“真美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92115A号“真美国际 ZMG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355116号“真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676368号“真美美育 艺术培训 ZHENMEIMEIYU ART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有显著中文“真美”,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真美教育 商标 真美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