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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1611号“燃声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5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21号
申请人:燃声教育咨询黑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1611号“燃声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申请人名义表达上相一致,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燃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