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19099号“思考细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0:59: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28号
申请人:思考细胞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9099号“思考细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字号,具有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纯中文商标“思考细胞”,用在医用诊断设备;医疗分析仪器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