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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5667号“KHELECTR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2:09关于第64745667号“KHELECTR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83号
申请人:科辉碧陆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5667号“KHELECT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507号“KH”商标、第12200994号“KH”商标、第12638880号“KH”商标、第12428995号“KH”商标、第17491079号“KHO”商标、第18532456号“KH及图”商标、第40734185号“KH及图”商标、第42625444号“KHYoga”商标、第6681960号“坤鴻專業 KH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且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则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3794545号“电子”商标的详情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KHELECTRO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七、八显著认读部分文字“KH”、引证商标五文字“KHO”、引证商标九独立识别部分“KHPR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扬声器;扬声器音箱;头戴式耳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电子监控装置;头戴式耳机;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及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KHELECTRON及图 商标 科辉碧陆斯株式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