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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7932号“众擎聚创 ZHONGQINGJU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2:36ZHONGQINGJU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57号
申请人:沧州众擎聚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动力元素(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7932号“众擎聚创 ZHONGQINGJU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98836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93587号“JAGU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主营业务不同,面对的市场和客户也不同,在使用上基本不会造成混淆。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获得的奖项;宣传照片;相关发票收据信息;销售合同和合作协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