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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5499号“优耳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60号
申请人:姜道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5499号“优耳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健康顾问服务、医疗护理、疗养院、皮肤护理、美容服务、兽医辅助、园艺、卫生设备出租、配镜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采耳服务”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并无关于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欺骗性表达或暗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采耳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在先案件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康顾问服务、医疗护理、疗养院、皮肤护理、美容服务、兽医辅助、园艺、卫生设备出租、配镜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对驳回决定中的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申请商标使用在采耳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