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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90301号“仁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29号
申请人:四川沛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0301号“仁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源自申请人董事长王仁果姓名,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895042号“仁果果 RGG”商标、第57751979号“仁果王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高度关联关系,能够与引证商标所区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一现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且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已注销,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公众号文章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仁果”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仁果王酱”,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仁果 商标 四川沛华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