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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47330号“9 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14号
申请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47330号“9 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注册和使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6989号“九度思”商标、第30591948号“九度空间及图”商标、第65405216号“玖度美眼及图”商标、第45446798号“玖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9 度”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发移植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发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9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