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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48777号“龙门年桔LONGMENNIAN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02号
申请人:龙门县农产品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韵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8777号“龙门年桔LONGMENNI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390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修改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材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的形成与所标示产地的自然因素具有必然联系,故申请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龙门年桔LONGMENNIANJU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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