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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1685号“Fengsh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1:09:01关于第66841685号“Fengsh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46号
申请人:上海峰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1685号“Feng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9970号图形商标、第59023380号“安远辰ANYUANCHEN及图”商标、第46541642号图形商标、第21262982号图形商标、第10630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荣誉、举证商标信息、协议、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评估、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Fengshion及图 商标 上海峰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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